-
受理
1、对资料齐全、文书填写完整的,受理人予以受理,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》,受理情况进行登记。 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,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,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,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 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。 4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》。 5、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,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,将原件退回申请人。
-
办理与告知
1、审批人审批同意的,由审核人在《程序与布置手册》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,留存一份。 2、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,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》。 3、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《程序与布置手册》或《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》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,受理人进行登记。
-
结果领取
到受理部门领取《程序与布置手册》或《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